近日,省工信厅等十部门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把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作为“电动福建”建设的重要抓手。
福建省首艘电动高端内河游船“闽江之星”。记者 林双伟 摄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引进国内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制单位,对引进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设立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电动船舶关键核心装备研制,对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不含省示范项目),单套系统补助最高200万元。
《实施意见》提出,对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含新建和改造),在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含氢燃料电池)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000万元(其中省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500万元)。4A级及以上景区和城市内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争取两年内现有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基本更新改用新能源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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